最長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導讀:
最長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關系權利人勝訴權是否喪失產生爭議較多的一個議題。這是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日以及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作出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法律賦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令其于特殊情況下,得對因訴訟時效期間完成而欠缺強制執行力之請求權,恢復其強制執行力而加以保護。那么最長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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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最長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關系權利人勝訴權是否喪失產生爭議較多的一個議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關于民事案件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日以及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作出的規定。然而,在審判實踐中,面對這個在民事訴訟中產生爭議較多的議題,2和20這兩個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適用,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否超過,這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處理類似案件時,得出的結論卻總存在不同的認識,不僅沒有體現法律適用的規范性和統一性,而且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法律賦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令其于特殊情況下,得對因訴訟時效期間完成而欠缺強制執行力之請求權,恢復其強制執行力而加以保護。此條中之“特殊情況”,應作嚴格解釋,如因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長期不統一而導致其權利不能行使的情況。法院于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時還應考慮:是否有予權利人特殊保護的必要、基于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法律關系是否更有應予保護的理由等。對主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其效力不當然及于從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