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借條訴訟時效不一樣

導讀:
半年后,王總償還李總20萬元,但因李總未將欠條帶在身上,故給李總打了一張收到王總20萬元的借條,剩余的30萬元王總一直沒有償還。王總則認為,該欠條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拒絕還款。經審理,法院認為,李總應當自持有該欠條之日起的兩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李總向王總出具的借條的時間為2005年8月,并沒有約定歸還日期,王總的訴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訴訟時效,依法應當支持。那么欠條借條訴訟時效不一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半年后,王總償還李總20萬元,但因李總未將欠條帶在身上,故給李總打了一張收到王總20萬元的借條,剩余的30萬元王總一直沒有償還。王總則認為,該欠條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拒絕還款。經審理,法院認為,李總應當自持有該欠條之日起的兩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李總向王總出具的借條的時間為2005年8月,并沒有約定歸還日期,王總的訴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訴訟時效,依法應當支持。關于欠條借條訴訟時效不一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和欠條的定義區別: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欠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借錢的時候打成欠條,欠錢的時候打成借條,在大多數人的眼中,都是習以為常的事情。但在法律上,欠條和借條卻有很大的區別。
事件回放:
2005年1月,某公司王總因經營資金暫時短缺,向另一公司李總借款50萬元,李總鑒于朋友關系,借給了王總50萬元,隨后,王總給李總寫了張50萬元的欠條。半年后,王總償還李總20萬元,但因李總未將欠條帶在身上,故給李總打了一張收到王總20萬元的借條,剩余的30萬元王總一直沒有償還。2008年3月,李總向法院起訴,要求王總歸還借款30萬元。王總則認為,該欠條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拒絕還款。同時反訴要求李總償還2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總應當自持有該欠條之日起的兩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從2005年2月計算到起訴時間,李總的訴訟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時效期。因此,法院對該筆欠款不予支持。而李總向王總出具的借條的時間為2005年8月,并沒有約定歸還日期,王總的訴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訴訟時效,依法應當支持。故判令李總歸還王總借款20萬元。
欠條借條訴訟時效上的區別:
1、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欠條和借條,訴訟時效均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為兩年;
2、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和借條,兩者在訴訟時效上是不同的。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借條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從債權人出具欠條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