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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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民法通則》135條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2、《民法通則》136條下列訴訟時效的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合同法》129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為4年。
4、《環境保護法》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海商法》265條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訴訟時效也為3年。
5、《民法通則》137條規定的最長的訴訟時效的限制為: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1、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于債務人的范圍可能會出現爭議,筆者認為,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說: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你的某種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間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