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之惑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針對云南高院的批復法函〔2004〕22號《關于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復》:對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那么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之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針對云南高院的批復法函〔2004〕22號《關于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復》:對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關于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之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甲派:分段計算
1.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針對云南高院的批復法函〔2004〕22號《關于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復》:對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2.理由論證
(1)訴訟時效的立法目主要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使民事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對于某些較為特殊的分期履行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按揭借款合同,其分期履行期限較長,歷時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如果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勢必導致權利人因高枕無憂而不及時主張權利,義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客觀上起到鼓勵違約的效果,從而使得訴訟時效制度形同虛設,也使分期履行債務的初衷落空。
(2)從立法本義來看,對于分期履行的債務,義務人只要未按約履行任何一期義務,均即時侵害了債權人的權利,從而引起訴訟時效的起算。
(3)從保護債權人的預期利益來看,當事人簽訂分期履行的合同,目的是分散風險。分別起算時效有利于督促債權人盡快主張權利,實現其預期利益。相反,統一計算時效會刺激權利人的懈怠心理,其后果一是加大當事人的舉證難度,二是合同預期利益因時過境遷、義務人喪失履行能力而難以實現。
(4)從分期履行行為的實質來看,究其法律性質,每一筆分期債務均是一種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與不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其區別是明顯的,如果分期履行行為與合同的一次性履行行為均采同一時效起算標準,則實際上抹煞了附期限的債權債務與一般債權債務之區別。
3.判例支持
(2004)藏法民二終字第01號判決書中,西藏高院認為“本案中的貸款金額1500000.00元是一次性貸出,也是要求一次性償還的,由于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才形成了后來的延期付款協議。該延期付款協議是對前借款合同內容的一個變更。其關于某個期限償還多少金額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每一期款項的訴訟時效應當從該期款項的還款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乙派:整體計算
1.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法法經(2002)244號批復:主要內容為“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最后一筆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完整版本查找未遂)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審判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理由論證
(1)連續性債權宜理解為一獨立的整體之債
分期履行債務的給付標的僅為單獨一項,只不過分期分批完成而已,債務的終點只有一個,即全部義務履行完畢。只有債務人履行了每一個“個別”債務,權利人的整個債權才完全實現,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才告消滅。
(2)立法趨勢應保障債權人利益
如果認為每一期履行期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則債權人在每個個別債逾期后,不得不逐個起訴。這對債權人而言,無疑增加了訴累,同時也加重了債務人的訴訟負擔。此外,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略短,往往會成為權利人的時效陷阱,訴訟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初衷變成了惡意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
3.判例支持
最高法院的(2004)民二終字第147號判決書中,最高院認為,“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實質上即分期還款的借款合同時效何時起算的問題。合同中所確定的幾次分別履行的款項應當被理解為整個合同整體權利義務的有機組成部分。合同作為一個整體,其權利義務是不可分的,同一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分別作為整體的權利與義務存在。盡管合同是分期履行,但其義務的設定是依據同一份合同,其義務內容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權利人的權利內容,權利人基于該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同樣也是一個整體的合同權利,其主張合同權利也是對整體權利的主張,故權利人可以在該項作為整體的權利最終到期而未能實現時,就該項權利提出主張。另一方面,如果債務人在分期履行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沒有履行其分期還款義務,只要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且在合同所規定的總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所有合同義務,則其并未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任何損害。所以,應于債務人的整體義務的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何去何從,實難取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