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管轄的內容有些什么
邢穎律師2021.12.08330人閱讀
導讀: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債務糾紛也就是人與人之間因金錢而引起的矛盾,稱之為債務糾紛,法定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那么債務糾紛管轄的內容有些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債務糾紛也就是人與人之間因金錢而引起的矛盾,稱之為債務糾紛,法定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關于債務糾紛管轄的內容有些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見,協議管轄約定地點也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根據合同法理論約定管轄的合同條款只對簽約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被并購后,該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約定管轄條款自動失效。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并購方的合同糾紛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的,則適用專屬管轄條款。一般民事案件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并購事務日益增多,跨省、跨地區、跨國的并購也屢見不鮮,由于兼并雙方住所地不在一地,若按原約定管轄的條款內容確定管轄,既不符合民事訴訟“兩便”的原則,又違背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對兼并方不公平,從而不利于股權和財產權的流轉。
債務糾紛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因各種金錢借貸償還關系問題,引發的矛盾的發生。債務糾紛也就是人與人之間因金錢而引起的矛盾,稱之為債務糾紛,法定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五)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確定好了欠款糾紛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權,就需要為訴訟準備好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上是由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債務糾紛管轄的內容有什么的相關知識。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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