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訴狀

導讀:
蕭天被撞后當場死亡,被告人王罷肇事后駕車逃逸。本次事故經藍山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藍認字 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罷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蕭天不負責任。后被告人王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現被告人王罷交通肇事一案,經西京市藍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已由藍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那么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訴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蕭天被撞后當場死亡,被告人王罷肇事后駕車逃逸。本次事故經藍山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藍認字 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罷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蕭天不負責任。后被告人王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現被告人王罷交通肇事一案,經西京市藍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已由藍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關于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訴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離不開出行,我們出行的方式有許多,小到步行,大到汽車,火車,飛機輪船,但是這些交通工具的出行并不都是安全的,對于交通出行,我們一定要遵守相應的交通法規,接下來和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下面這篇文章,交通肇事死亡民事訴狀。希望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系受害人蕭天之女),女,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系受害人蕭天之繼女),女,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系受害人蕭天之父),男,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系受害人蕭天之母),女,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罷,男,漢族,出生年月: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請求事項:
1、依法追究被告王罷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蕭天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元,喪葬費元,被撫養人生活費元,以上各項賠償金額總計元;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時許被告人王罷駕駛偽造號牌京db2888轎車沿藍山區藍化路方向行駛,行駛至旅游學校門前路段時,車頭右前角將同時向右前方駕駛自行車的被害人蕭天撞倒。蕭天被撞后當場死亡,被告人王罷肇事后駕車逃逸。本次事故經藍山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藍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罷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蕭天不負責任。后被告人王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現被告人王罷交通肇事一案,經西京市藍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已由藍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告人王罷應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撫養費等合理費用.而從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數據得知,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賠償金額總計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罷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西京市藍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