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判

導讀: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判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判
撞死人要不要判刑,要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故意撞死特定的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駕駛交通工具將特定的人撞死的,肇事者與受害者之間存在矛盾,其主觀惡意極大,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232條,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故意撞死不特定的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于報復社會、自殺心理開車撞向人群的,肇事者與受害者并不認識,受害者也為不特定的人,肇事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第115條,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撞死人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滿足:
(1)交通肇事人主觀上為過失,要么疏忽大意,要么過于自信,如果是故意,則構成故意殺人罪;(2)在交通運輸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如無證駕駛、超速、嚴重超載、酒駕、毒駕、疲勞駕駛、明知機動車輛安全裝置不全而駕駛等;(3)違反交通法規和撞死人之間有因果關系,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事故的認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認定,一般追尾、變更車道、倒車、溜后、逆向行駛、右側超車、沖紅燈、禁止掉頭而掉頭等駕駛行為均會認定為負全部責任。
最終定罪量刑,要看人是當場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1)如果人是當場撞死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第1款,撞死1人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133條第2款,撞死2人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如果人是被撞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該種情形下,受害者當場并沒有死,而是肇事者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受害者因未得到及時治療而死亡,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133條第3款,將會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沒有違反交通法規,對事故不負責任,不構成犯罪
交通事故中撞死人并不一定構成犯罪,在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對事故不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因死者不遵守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負全責或主要責任,如隨意穿行馬路、撞車自殺、闖紅燈等行為導致死亡,或因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意外因素造成,不構成犯罪,也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駕駛交通工具撞死人的,如果駕駛員沒有違反交通法規,則撞人者就不構成犯罪,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