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代理詞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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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經xx市人民法院批準,依法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代理人。
現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賠償部分,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刑事部分
對于被告人供述的當時剎車和離合全部失靈的說法更是沒有事實根據,卷宗中也沒有其所述情況記錄。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樣,把一輛完全沒有安全保障的車輛以每小時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駛,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而且客觀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當依照《刑法》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被告人構不成自首
構成自首必須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被告人系自動投案本代理人不持異議,但其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為從本案上述事實分析看,事實上被告人已經明知撞人,而從到公安機關投案一直法庭審理結束,他都沒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說他并沒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說撞到了一個黑疙瘩。所以,他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構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現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進行積極賠償,而是把另一臺車輛轉賣,極力轉移
財產,喪失了可能的賠償能力,也同時表明其對犯罪行為并沒有真正悔過。
民事賠償部分
1、應當依法賠償被害人的各項損失
被害人的各項損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致,應當給予賠償。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時,
應當依法以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2006年的統計數據為準。具體數額如下:
死亡賠償金:9810元×20年=196200元
喪葬費:16981元&pide;12個月×6個月=8490.5元
XXX之子扶養費:6685元×17.33年&pide;2人=57925.53元
XXX之母扶養費:6685元×13年&pide;3人=28968.33
摩托車損毀費:4080元
共計:295664.36元
2、應當賠償精神損失
XXX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雖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錢恒量的,現行法律沒有對刑事案件被告人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強制規定,但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并不違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減輕受害人家屬精神痛苦。
3、計算賠償數額時,對被害人之母XXX應當以城鎮戶口對待
XXX已經70高齡,在鄧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XXX扶養,其生活基礎完全來源于城市,計算賠償數額時應當依法以城鎮戶口對待。
4、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應當按照XXX所投保的金額給付被害人
家屬保險金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與XXX形成了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20萬元,其余不足部分由XXX負擔。雖然保險條款上所載為商業性質的三者險,但2004年保監會39號文發布的《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交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也應當對商業三者險按交強險進行賠償。
5、被告XXX出租車公司對被告人XXX應當賠償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
肇事出租車門上噴有該出租車公司字樣,在保險單上有該出租車公司的印章,該出租車公司對該出租車進行了統一編號。而且,張國勝當時從該出租車公司購買時該車的價格大大超過市場價格,表明該出租車公司已經從該車中獲得利益。上述情況足以表明,該出租車公司對被告XXX所就應賠償數額應當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敬請合議庭充分考慮。
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規定
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于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專項措施
(一)支隊成立領導小組和督察辦公室,負責指揮、指導和督導全市的專項行動。各辦案大隊成立行動專案組,開展逃逸事故偵破工作。
(二)對各大隊上報的未偵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據案件性質,屬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隊掛牌督辦,屬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隊掛牌督辦。
(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報道,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震懾肇事逃逸者,勸導肇事者投案自首。
(四)實行舉報懸賞制度,凡舉報逃逸案件線索的,一經查實,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122。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