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交通肇事逃逸答辯狀范本

導讀:
2022年交通肇事逃逸答辯狀范本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本案現已審理完畢。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11時許,高X駕駛豫K號重型罐式貨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淞江路轉盤處右轉彎時,與同方向李XX駕駛的“鳳凰”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李XX及電動車乘坐人魏X受傷,魏X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那么2022年交通肇事逃逸答辯狀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22年交通肇事逃逸答辯狀范本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本案現已審理完畢。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11時許,高X駕駛豫K號重型罐式貨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淞江路轉盤處右轉彎時,與同方向李XX駕駛的“鳳凰”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李XX及電動車乘坐人魏X受傷,魏X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關于2022年交通肇事逃逸答辯狀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溫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XX分公司)與被上訴人魏XX、李XX、高XX、XXXX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郾城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郾民初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財險XX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紅杰,被上訴人魏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上訴人高XX的委托代理人樊XX,被上訴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11時許,高X駕駛豫K號重型罐式貨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淞江路轉盤處右轉彎時,與同方向李XX駕駛的“鳳凰”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李XX及電動車乘坐人魏X受傷,魏X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高X駕車駛離現場。該事故經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第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駕駛機動車行至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注意安全行駛,又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高X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造成事故,且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魏X不負該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對魏X在漯河市第五人民醫院進行了搶救,支付搶救費1396.4元,魏X因搶救無效死亡。支付魏X停尸費6200元,火化費280元。
原告魏XX提供了其與楊X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證明其租住楊X的房屋,租賃期限從2006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并提供了漯河市郾城區城關鎮和平路居民委員會的證明,證明內容為魏XX從2006年8月15日至今,租我轄區楊X住房居住,該證明的出具日期為2009年6月3日,同時,魏XX還提供了漯河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楊X的戶籍證明。交通事故賠償案例。
漯河市源匯區XX科技服務部與魏XX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顯示該勞動合同2009年1日1生效,2009年12月31日終止,魏XX的崗位為送貨員,該服務部出具的魏XX2009年2月、3月、4月的工資表顯示魏XX為送貨員,其2009年2月、3月、4月的應發工資均為600元,2009年2月實發600元,2009年3月扣回20元,實發580元,2009年4月扣回380元,實發220元,漯河市源匯區XX科技服務部證明因魏XX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從2009年4月15日終止勞動合同,停發工資。
漯河市源匯區XX超市與李XX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顯示該合同2008年3月5日生效,2009年9月5日終止,李XX的崗位為營業員,該超市出具的李XX2009年1月、2月、3月、4月的工資表顯示,李XX2009年1月工作23日,應發613元,借支150元,實發463元,2009年2月工作29日,應發800元,借支100元,實發700元,2009年3月工作30日,應發800元,借支200元,實發600元,2009年4月工作10日,應發266元,實發266元。李XX平均工資每天26.95元[(613元+800元+800元+266元)&pide;(23天+29天+30天+10天)],漯河市源匯區XX超市證明李XX2009年4月12日遇車禍,痛失女兒,造成無法上班,終止勞動合同停發工資。
事故發生后,李XX在漯河市第五人民醫院治療,支付醫療費90元,處置費20元,合計110元。李XX還提供了其在漯河市翟莊杜家庭骨折診所的交款收據3張總計750元。
魏X,女,1998年6月20日生,其父為魏XX,其母為李XX。
該事故發生后,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最初作出的第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后,高X駕車逃逸,高X對該認定書不服,向漯河市交警支隊申請復核,漯河市交警支隊作出漯公交復字[2009]第005號復核結論,撤銷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第號事故認定書,責令按期作出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最終作出的第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為肇事后,高X駕車駛離現場。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對發生該事故時的司機高X和押車人王XX的詢問筆錄顯示,該兩人均不知當時發生了事故。該事故發生后,豫K號車又由高X駕駛于2009年4月13日、4月21日來漯河,并因違法受到處罰。
原告魏XX和李XX稱,豫K號車與XX公司是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關系,因高XX是該車實際所有人,不要求XX公司承擔責任,要求高XX承擔責任。
豫K號車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X,高X是高XX所雇的司機,該車是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形式由XX公司出賣給高XX的,該車在人保財險XX分公司入有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以上兩個保險的保險期間均為自2008年6月26日零時起至2009年6月25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后,高XX給付過原告方元。2009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元。
原審認為:2009年4月12日11時許,高X駕駛豫K號重型罐式貨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淞江路轉盤處右轉彎時,與同方向李XX駕駛的“鳳凰”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李XX及電動車乘坐人魏X受傷,魏X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高X駕車駛離現場。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該事故經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第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駕駛機動車行至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注意安全行駛,又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高X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造成事故,且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魏X不負該事故責任。對于該事故認定書,雖然被告XX公司和人保財險XX分公司有異議,認為李XX也應負一定的事故責任,但并無相關證據推翻該事故認定書,故原審法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肇事后,高X駕車駛離現場。高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魏X不負該事故責任。
對于漯河市郾城區城關鎮和平路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和魏XX與楊X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雖然被告XX公司和人保財險XX分公司提出了異議,認為不真實,但并無相關證據推翻該證明和協議,且漯河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也出具了楊X的戶籍證明,故本院對該證明和協議予以采信,魏XX租賃楊X房屋的租賃期限從2006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魏XX從2006年8月15日至2009年6月3日(漯河市郾城區城關鎮和平路居委會出具證明之日)一直在漯河市郾城區城關鎮和平路居民委員會所轄的楊X住房居住。
對于原告魏XX與漯河市源匯區XX科技服務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該服務部出具的魏XX的工資表和原告李XX與漯河市源匯區XX超市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該超市出具的李XX的工資表,雖然被告XX公司和人保財險XX分公司均提出了異議,認為不真實,但并無相關證據推翻,故本院對此予以采信,原告魏XX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在漯河市源匯區XX科技服務部工作,原告李XX從2008年3月5日開始在漯河市源匯區XX超市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傷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原告魏XX和李XX的訴訟請求及法律規定,原告魏XX和李XX應得到的賠償有李XX醫療費110元、李XX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受傷且失去女兒,故李XX要求賠償誤工費614.75元(25天×24.59元/天)的請求應予支持,魏X搶救費1396元、停尸費6200元、死亡賠償金元(元/年×20年)、喪葬費元(元&pide;2)、交通費酌定為500元,魏X年僅11歲,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給原告魏XX和李XX造成了極大傷害,精神撫慰金酌定為元,以上總計.75元。交強險合同條款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應賠償的項目進行了羅列,其中含有精神撫慰金,但該條款并沒有約定各項賠償項目的先后順序,且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投保人簽訂交強險合同時已告知投保人賠償有先后順序,故應視為各項賠償項目的賠償順序是平等的,在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并存的情況下,當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不足以賠償其項下應賠償的項目時,若將精神撫慰金全部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賠付,而將其他項目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付(第三者責任險不賠付精神撫慰金),與交強險制度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也對保險公司顯示公平,若將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其他項目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賠付,而將精神撫慰金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對賠償義務人又顯示公平。本院認為,對此應按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項目的總額中所占的比例計算交強險應賠償的精神撫慰金。就本案而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應賠償的項目總額為.75元(614.75元+元+元+500元+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應賠償精神撫慰金元(&pide;.75×)。綜上,原告魏XX和李XX應得到的.75元賠償中,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賠償的有李XX醫療費110元、李XX誤工費614.75元、魏X搶救費1396元、停尸費6200元、死亡賠償金元、喪葬費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元(在交強險內賠付),以上總計.75元,被告高XX賠償元(—元),因高XX已給付了原告魏XX和李XX元,還應賠償元(元—元)。對于原告李XX要求除賠償110元以外醫療費的請求,因其不是正規票據,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李XX要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的請求,因原告李XX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住院,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辯稱,原告魏XX和李XX提供的證據不真實,即使是真實的,由于魏X為未成年人,沒有收入來源,也不能以其父母的居住及收入情況為依據而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但是從原告魏XX和李XX提供的漯河市郾城區城關鎮和平路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及二原告的勞動合同書和工資表可以確認原告魏XX和李XX二人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應確認原告魏XX和李XX的經常居住地在城鎮,魏X年僅11歲,作為未成年人,雖沒有收入,但隨其父母生活,其居住和消費均在城鎮,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故對于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的該辯稱不予采信。對于被告人保險財XX分公司辯稱,高X屬于肇事逃逸,商業險不承擔責任,從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最初認定肇事后,高X駕車逃逸,到漯河市交警支隊撤銷該認定,聽說交通事故賠償案例。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最終認定肇事后,高X駕車駛離現場,以及漯河市事故處理大隊對發生事故中的肇事車輛駕駛人高X和押車人王XX的詢問筆錄二人均不知道當時發生了該事故且肇事后的第二天及以后日子里,該車輛又來漯河市區,結合該車入有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的情況綜合分析,高X不屬肇事逃逸,故對于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的該辯稱不予采信。對于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辯稱,肇事司機已構成刑事犯罪,不應支持精神撫慰金,因法律沒有規定肇事司機構成刑事犯罪時,受害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故對于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的該辯稱不予采信。對于被告XX公司辯稱,其與豫K號車是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買賣關系,因原告魏XX和李XX稱豫K號車與XX公司是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關系,不要求其承擔責任,故本院對于XX公司的該辯稱予以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魏XX和李XX上述各項費用合計.75元。二、被告高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魏XX和李XX元。三、駁回原告魏XX和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6250元,原告魏XX和李XX負擔625元,被告高XX負擔5625元。
人保財險XX分公司上訴稱:(一)、原審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豫K機動車正常行駛無違章行為,李XX駕駛電動車違章載人,不注意交通安全,過錯明顯,與豫K機動車同向行駛,其撞到貨車后部,理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而豫K機動車駕駛人未注意觀察,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及時停車保護現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清,交警僅以受害方陳述認定事故,有失公正。本案應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二)、原審按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認定死亡賠償金,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三)、原審認定停尸費明顯不符合法律,該費用屬喪葬費范疇,不應重復計算。(四)、豫K機動車駕駛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應支持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也根本不應承擔。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魏XX和李XX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XX答辯稱:原審判決適當,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XX公司答辯稱:不是實際車主,對事故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雙方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1、原審對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否合理。2、原審按城鎮居民標準認定死亡賠償金是否合法。3、停尸費是否應當支持,是否屬重復計算喪葬費。4、肇事司機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本院認為,(一)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審對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否合理。上訴人人保財險XX分公司上訴稱,豫K機動車正常行駛無違章行為,李XX駕駛電動車違章載人,不注意交通安全,過錯明顯,雙方應負同等責任。本院認為,豫K機動車司機高X在事故發生后,未停車報警、保護現場,而是駕車駛離,造成事故責任無法劃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交警事故處理部門依法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人保財險XX分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審按城鎮居民標準認定死亡賠償金是否合法。根據原審查證情況,魏XX和李XX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已在漯河市郾城區城關鎮居住一年以上,并分別在市區打工,而受害人魏X作為魏XX和李XX的女兒,事故發生時年僅11歲,其生活來源于父母收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對魏XX和李XX的賠償,應當按照經常居住地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三)、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停尸費是否應當支持,是否屬重復計算喪葬費。本院認為,受害人魏X在醫院因醫治無效死亡后,由于事故責任正在調查認定期間,停尸費的產生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屬醫療至喪葬期間的合理支出,與喪葬費并不重復,應當予以支持。(四)、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肇事司機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是否應當得到支持。本院認為,肇事司機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是根據交通肇事的情節和危害后果確定的,肇事司機是否負刑事責任并不影響受害人在民事訴訟中請求精神撫慰金。根據道路交警事故處理部門的責任認定,肇事司機高X駕車駛離現場,不屬肇事逃逸。因此,人保財險XX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精神撫慰金。原審判決以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項目的總額中所占的比例計算交強險應賠償的精神撫慰金,體現了公平原則,較為合理。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曹志剛
審判員王宗欣
審判員付春香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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