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交通肇事賠償案答辯狀范本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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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_________,男,漢族,成年,住_________。
因吳明慧訴劉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劉某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請法庭予以采納。
一、關于本案適用的賠償標準應以廣東省高院、廣東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為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關數據為依據予以計算。2018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聯合發布《廣東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故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明確規定2018年5月30日零時至2019年5月29日24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些標準執行。
二、原告訴請中如下數據有誤。
1、誤工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從司法解釋的立法意圖來看,計算誤工時間最長只能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其次,原告提供了勞動合同顯示每月工資標準2000元,但原告沒有提供工資發放證明及扣稅證明,對是否在原工作單位工作及工資標準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工資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事故發后單位扣發其工資,即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誤工損失,其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應得不到支持。
2、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起交通事故中,吳明慧受傷后,答辯人立即從醫院聘請了專業護理人員精心護理。原告出院時都已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無需再行護理,因些護理費不應支持。
3、交通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此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一直住在醫院,陪護人員是答辯人從醫院聘請的護理人員,此期間沒有發生任何交通費用,原告訴請交通費2000元,明顯過高。
4、營養費。原告受傷后住院期間生活費及護理人員生活費均由答辯人劉某承擔并支付完畢。醫院出院證明也沒有說明應用那些食物,食療多長時間,因此,原告訴請營養費應不予支持。
5、殘疾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中,原告殘疾賠償金應為19732.86×20×20%=78931元。
6、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本案中,原告父親為退休職工,有固定收入來源,理應不需要支付扶養費且賠償標準應為15527.97元每年,
7、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4000元比較適宜。
8、后續治療費,根據病歷和診斷證明不存在后續治療問題。不應予以支持。
三、答辯人與原告在飯店用餐后出于好意讓原告免費同車前往酒店,答辯人車為私人非營動車輛,在司法實踐中稱“好意同乘”,懇請法庭比照公平原則,酌情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是指無償搭乘他人非營運機動車,且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使無償搭乘人遭受損害。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因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基于經營目的的實施的無償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因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