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妻子享有丈夫遺產的繼承權

導讀:
配偶之間基于婚姻關系而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還互為對方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判決書在此期間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雖然配偶雙方此時處于離婚訴訟之中,但第一審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仍然合法有效存在,妻子依法享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也就是說,繼承權新規,2021年起,父母財產統統按新規處置。那么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妻子享有丈夫遺產的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配偶之間基于婚姻關系而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還互為對方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判決書在此期間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雖然配偶雙方此時處于離婚訴訟之中,但第一審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仍然合法有效存在,妻子依法享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也就是說,繼承權新規,2021年起,父母財產統統按新規處置。關于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妻子享有丈夫遺產的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妻子享有丈夫遺產的繼承權
配偶,是指通過合法結婚而確立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配偶關系因婚姻的成立而產生,是血親姻親成立的基礎。
配偶之間基于婚姻關系而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還互為對方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權人。
這個繼承權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也隨婚姻關系的終止而消滅。
婚姻關系可以通過自愿離婚和訴訟離婚等方式終止。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判決生效之日起婚姻關系終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5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因此,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判決書在此期間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此期間,婚姻關系仍然有效存在,配偶雙方仍享有對對方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權。
因此,在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死亡,雖然配偶雙方此時處于離婚訴訟之中,但第一審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仍然合法有效存在,妻子依法享有對丈夫遺產的繼承權。
來源:遺產繼承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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