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肇事賠償責任

導讀:
王某隨后將邵某、肇事車輛所屬的該機關單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邵某、某機關單位賠償其車來能夠修理費等6760元。所以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應由肇事人邵某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公車私用肇事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隨后將邵某、肇事車輛所屬的該機關單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邵某、某機關單位賠償其車來能夠修理費等6760元。所以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應由肇事人邵某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公車私用肇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車私用肇事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2007年4月30日下午,漢沽區某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邵某借用單位的桑塔納2000,前往河北省唐山市蘆臺農場看望朋友。在向單位負責人提出借車要求時,負責人提醒邵某不要喝酒,以免發生意外。23時許,邵某酒后駕駛該車返回漢沽,途經蘆漢公路大陳莊附近時,邵某酒后犯困駛入對行車道,與史某駕駛的登記車主為王某的長安之星相撞,造成史某受傷、兩車損壞。交管部門認定:邵某酒后駕車,負事故全責。邵某也因酒后違法駕車被交管部門處罰。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邵某對史某做出經濟賠償,但卻始終未能與車主王某就長安之星的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王某隨后將邵某、肇事車輛所屬的該機關單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邵某、某機關單位賠償其車來能夠修理費等6760元。
【焦點】
單位車輛出借后肇事,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觀點一: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該機關單位,但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該機關單位并不存在過錯,單位負責人也對邵某作了安全行駛的提示,已盡到了提示教育的義務。邵某酒后違法駕車,屬于個人行為,而且事發時車輛已脫離單位的實際掌控。所以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應由肇事人邵某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二: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邵某借用單位車輛,酒后違法駕車肇事,根據交管部門認定,邵某負事故全責,所以邵某應賠償長安之星受損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同時,該機關單位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未對所屬駕駛人盡到安全教育義務。且公車私用,所以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