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肇事棄車逃逸 車保險如何界定

導讀:
2005年8月30日,李先生的司機劉某駕駛保險車輛撞傷人。劉某棄車逃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后,傷者譚某將李先生、保險公司及司機劉某機告上法庭,法院判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譚某10萬元。禪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爭議,對此,保險合同中并無明確 約定。那么司機肇事棄車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8月30日,李先生的司機劉某駕駛保險車輛撞傷人。劉某棄車逃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后,傷者譚某將李先生、保險公司及司機劉某機告上法庭,法院判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譚某10萬元。禪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爭議,對此,保險合同中并無明確 約定。關于司機肇事棄車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車輛肇事后,司機逃了,但車沒逃,這算不算“保險車輛肇事逃逸”呢?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呢?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0月8日,保險公司與李先生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李先生為其寶馬小型客車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保險車輛肇事逃逸,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2005年8月30日,李先生的司機劉某駕駛保險車輛撞傷人。劉某棄車逃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后,傷者譚某將李先生、保險公司及司機劉某機告上法庭,法院判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譚某10萬元。
在該案宣判后,保險公司認為,“保險車輛駕駛員肇事逃逸”屬于約定的免責事由,其不應承擔責任,遂將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返還賠償款10萬元。
庭審中,被告李先生對“免責條款”提出了不同的理解——他認為,司機自己逃了,但是保險車輛仍然在事故現場,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車輛肇事逃逸”應當理解為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一同逃離現場,因此其行為并不符合合同中關于“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約定,不屬于原告免責的范圍。
禪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爭議,對此,保險合同中并無明確約定。由于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自行擬定的統一格式的合同,對格式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據此,原告作為保險人理應依約賠償,其要求李先生返還賠款于法無據,遂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