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

導讀:
昨日,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召開新聞發布會,從今日起,在全省省轄市行政區域內推行《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負責人詳細介紹了新處理辦法。那么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昨日,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召開新聞發布會,從今日起,在全省省轄市行政區域內推行《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負責人詳細介紹了新處理辦法。關于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
兩年前,我省在鄭州市推行簡單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擁堵。昨日,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召開新聞發布會,從今日起,在全省省轄市行政區域內推行《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負責人詳細介紹了新處理辦法。
相比鄭州市簡單事故快速處理辦法,新辦法實現了無論涉及多少賠償金額、雙方或更多方是否投保交強險,只要符合輕微事故條件,都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減少索賠中間環節,使公安機關更專注于對傷亡、逃逸等重大疑難案件的偵查處理。
自行協商解決有條件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人介紹,新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凌晨6時至夜間9時,在本省省轄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沒有人員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且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了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是否投保交強險,都可以撤離現場后自行協商解決。
不過,如果是發生在夜間9時至次日6時時段內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無號牌、行駛證或檢驗合格標志的;駕駛人不能出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其中一方逃逸的這七種情況之一的,不屬于自行協商解決的范圍。當事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撤離現場前要記錄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了輕微交通事故后,應按照規定各方當事人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相互確認車牌號、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號、交強險憑證和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記錄信息經雙方簽名確認后,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商解決。
當事人也可以使用任何攝像、拍照器械記錄事故現場情況。
屬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且雙方都投保交強險的,可在撤離現場后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事故當事人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持《記錄書》(由各保險公司印制,在車輛投保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免費發放,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可以自行復印或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的社會網站自行下載)、駕駛證、行駛證及交強險憑證等資料,共同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中心(以下簡稱快速理賠中心)辦理索賠手續。
如果事故當事人未達成賠償協議的,可以提起訴訟,或共同前往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處理。
分過錯確定賠償責任
發生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雙方間是否有過錯行為,共同確定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分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和無責任五種情形。新辦法規定,凡是違反交通信號控制、違反右側通行規定、違反讓行規定、違反借道通行規定、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違反超車安全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均屬于主動型過錯行為,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屬于違反通行安全規定、違反裝載和乘坐規定、違反車輛停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列為具有被動型過錯行為,要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規定情形過錯行為的,無賠償責任。各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同時具有主動型過錯行為,或同時具有被動型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如果各方當事人均無本規定列舉的過錯的,可以記錄事故基本情況后,共同前往快速理賠中心,由派駐快速理賠中心的事故民警協助處理,或者在取得《事故認定書》后提起民事訴訟。
輕微事故造成堵路罰200元
新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撤離條件而未即行撤離現場、妨礙交通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撤離,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人解釋稱,此前其他同類辦法雖然規定了發生輕微事故后,當事人應當立即自行撤離現場,否則,造成擁堵的,將由路面執勤民警對其進行處罰并強制撤離。但因為適用對象限制條件過細,為事故當事人拖延撤離提供了借口。執勤民警發現擁堵到現場后,因不能明確界定是不是有意拖延占用道路而不能處罰。因此,未能避免路面上相當一部分輕微事故依然長期占道的現象。新辦法進一步理清了事故占用道路的合法與違法情形,為交警對違法占用道路者的處罰提供了依據。
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把多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或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納入重點駕駛人信息庫,實行重點監管。同時防范和打擊保險詐騙行為,對騙保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新/聞
輕微事故快速處理鄭州已嘗到甜頭
□記者喬偉輝實習生劉瀟陽
本報訊事故快速處理有效緩解了交通擁堵,鄭州已經嘗到了‘甜頭’。昨日,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長常志軍說,2008年4月1日,《鄭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2008年近2萬起交通事故適用了快速處理,2009年突破了4萬起,今年截至4月底已有9575起。
據鄭州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科長常忠和介紹,鄭州施行的《辦法》車輛適用范圍是:事故兩方均駕駛機動車、車輛可以自行駛離、在省內投保了交強險等3項要素;適用《辦法》的事故形態標準是:無人員傷亡、事實清楚、雙方財損均在2000元以內等3項要素,方便事故當事人準確掌握是否屬于自行協商處理的范圍;適用《辦法》的事故發生時間是6時至21時。
省公安廳昨日出臺的快速理賠辦法與鄭州正在實施的理賠辦法多處有差別,鄭州警方將結合實際,對現有措施進行局部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