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怎么走

導讀: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那么簡易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怎么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關于簡易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怎么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簡易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怎么走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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