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交通肇事賠償無法執(zhí)行

導讀:
陽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對該車進行查封拍賣,以實現陽女士應當獲得的賠償。假如被執(zhí)行人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向申請執(zhí)行人簽發(fā)一個債權憑證。假如陽女士以為交警部分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欺騙的行為,可向有關部分反映。預備拘留收禁該肇事車輛執(zhí)行原生效判決,陽桃貞為此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為何交通肇事賠償無法執(zhí)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陽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對該車進行查封拍賣,以實現陽女士應當獲得的賠償。假如被執(zhí)行人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向申請執(zhí)行人簽發(fā)一個債權憑證。假如陽女士以為交警部分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欺騙的行為,可向有關部分反映。預備拘留收禁該肇事車輛執(zhí)行原生效判決,陽桃貞為此向法院提起上訴。關于為何交通肇事賠償無法執(zhí)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肇事車車主是某建筑公司,但是該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前已轉讓給該肇事司機,因此該建筑公司不應對此交通事故承擔責任。陽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對該車進行查封拍賣,以實現陽女士應當獲得的賠償。假如被執(zhí)行人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向申請執(zhí)行人簽發(fā)一個債權憑證。假如被執(zhí)行人在10年之內有可被執(zhí)行的財產,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執(zhí)行。
按照目前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沒有贍養(yǎng)費這一項的賠償,只有被撫養(yǎng)人糊口費賠償的劃定。陽女士在一審中未主張這一權利,視為陽女士對這一權利的拋卻。至于陽女士提出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醫(yī)療費等,在一審訴訟中,陽女士未主張,同樣視為陽女士對上述權利的拋卻,假如陽女士啟動再審程序,也無權主張上述權利。
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馬相龍律師針對陽女士反映的事實以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劃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實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以上劃定,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這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同時也避免因為機動車一方因為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導致過分擴大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陽女士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平等責任認定不服,按照目前的法律劃定,假如陽女士有相反的證據證實,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有失公正,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警大隊作出的平等責任的認定的結論。現在一審訊決已經生效,陽女士應在一審訊決生效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如有充分的證據證實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有失公證,那么,法院應當不采信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關于交警部分是否在受害人沒有得到賠償前就將肇事車輛放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劃定這種情況不能將肇事車輛放行。假如陽女士以為交警部分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欺騙的行為,可向有關部分反映。
主張正當權利
向法院申請再審,
律師說法
“2005年8月24日,申請人陽桃貞與被執(zhí)行人達成書面和解協(xié)議,商定先給付40000元,余下36240元,由被執(zhí)行人每月支付300元至付清該款為止。2005年11月14日,申請人陽桃貞,從法院領取被執(zhí)行人賠償款45000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劃定,如被執(zhí)行人不按《和解協(xié)議》履行,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法院相關部分負責人查閱案卷后向記者解釋說。2006年3月22日下戰(zhàn)書,記者撥打法院執(zhí)行庭主辦法官電話,他說我們已經盡力了,正預備近段時間去??诰辛羰战撜厥萝囕v。
預備拘留收禁該肇事車輛
執(zhí)行原生效判決,
法院答復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該交警大隊有關領導。他幾天后答復記者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們及時出警,按程序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繪圖、檢修等,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交通訊號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劃定;當事人陽桃貞的女兒趙東玲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和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通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之劃定,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由于雙方當事人違法行為相稱,雙方應負事故的平等責任(事故經濟損失總額約14.5萬元)。但在調解過程中,對于贍養(yǎng)費一項,肇事司機不予認可,雙方調解不下,達不成協(xié)議,交警大隊向雙方出具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陽桃貞為此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對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同時法院也依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于2005年8月1日向被執(zhí)行人肇事司機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責令其于2005年8月5日前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即支付給申請執(zhí)行人陽桃貞死亡補償費人民幣72590元。陽桃貞女士至今沒拿到賠償款項,我們表示同情,遺憾的是法院沒有賦予我們追款的權力,肇事車輛被放行,我們是按法律程序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修、鑒定外,不得使用。檢修、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這一劃定而放行的。
依法處理,現已終結
我們是按法律程序
交警大隊解釋
這一事故,很顯著是司機留意力不集中,根本沒看到我女兒在右邊慢車道上行駛。我們以為司機應負全部或主要責任,而主辦交警卻定為平等責任。在調解過程中,主辦交警承諾按平等責任的賠償數額14.5萬元(含贍養(yǎng)費)往上調一點一分不少地給我。我就同意按平等責任處理提交了申請。他要我們雙方(肇事者委托人)簽字。肇事者的委托人曾和我談過一次話,說肇事司機是一個打工的,賠不起按交通法劃定的賠償數額。當天下戰(zhàn)書,交警大隊給我下達一張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終結書。我拿到終結書當即找了攝像師到泊車場尋找肇事車輛,想拍點證據好上訴,誰知主辦交警在未下終結書之前,受害人未得到分文賠償的情況下,早已將肇事車和肇事人放走。我們去車管所查到該肇事車注冊車主是一家建筑公司,并找朋友借了房產證來典質預備查封肇事車輛。我們不懂得這個方面的法律,又沒錢請律師只好自己向法院起訴,把肇事司機和肇事車注冊所屬的某建筑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陽女士向記者先容說,2004年12月17日14時,肇事司機駕駛一中型自卸車在儋州市人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路過那大機械廠門口行人橫道時,因車速太快,將同方向騎自行車在慢車道上行駛的趙東玲撞死。案發(fā)后等交警趕到現場時,死者已送病院。肇事車在駛失事發(fā)點十幾米后才靠右停下,現場沒有一點剎車痕跡,只有死者一堆血跡和靠左邊綠化池旁壓損嚴峻的自行車。據目擊者那大機械廠門口保安說“是因綠化池旁有三棵樹擋住了肇事司機的視線,對溘然橫穿公路的老頭采取緊急避讓措施不當,將方向盤猛向右后又猛向左,老頭幸免于難而將我女兒撞死”。
應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司機留意力不集中
投訴咨詢事由
“我女兒交通事故致死案中,交警大隊把事故責任認定為平等責任,并且連肇事司機的身份證都未復印存底就私放了肇事車輛。我們不服調解,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賠償女兒死亡補償金7萬多元,該案與原車主某建筑公司無關,并駁回了贍養(yǎng)費賠償哀求。支屬的差旅費、誤工費、死者挽救醫(yī)療費等用度能否要求賠付?目前,我只拿到了保險公司賠付的肇事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款4萬元,余款3萬多元,法院至今執(zhí)行不了。我已離婚多年,早已下崗,用盡多年的積蓄投資為女兒辦了個理發(fā)店,相依為命,現孤身一人,我以后糊口怎么過?為什么得不到贍養(yǎng)費的賠償?在該案中,我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正當權益?。”日前,農墾那大機械廠職工陽桃貞女士向本報哭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