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導讀:
在債務糾紛中,代位權訴訟也是債權人維護自身利益,代位權訴訟是一種民事訴訟,向法院提出訴訟后,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打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那么,代位權訴訟需要哪些證據?下面我們跟隨大律網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代位權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代位權之訴是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因此,需要準備的證據是證明:
1、有債權債務關系,比如借條、合同。
2、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和其他人的債權關系,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舉證問題相對復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
收集代位權訴訟證據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系必須舉證證明,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節,看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比如賭博債權,如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被認定無效,那么債權人就不能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因此,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是合法的兩個債權關系,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首要條件。
債權人拿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證據,這里審查證據,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是不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只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看債務人是不是構成怠于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拿不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比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那么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于行使。
法院代位執行的法律規定
代位執行,是指對被執行人具有償還債務義務的案外第三人,經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并由法院決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并承擔被執行人法律義務的一種執行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