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工資如何執行債權

導讀:
債務人欠錢以后不還是常有的事兒,有的人是賴皮,有的人是真的無力還債。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凍結其工資收入,包括按照優先順序分配和按照比例分配等。那么,債務人有工資如何執行債權?下面我們跟隨大律網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債務人有工資如何執行債權
如果欠條到期了債務人不還錢,那么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要求債務人還錢。只要債務人有工資,那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工資來還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月在執行對方工資還錢的時候法院需要先扣除一部分工資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將債務人的工資全部用于還款。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院可以凍結債務人工資么
法院可以凍結、提取債務人工資,但因保留生活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債務人工資分配原則是什么
關于分配的原則,目前有三種立法原例:
1、優先分配原則。即首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的人,享有優先于其他無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
2、平等分配原則。即先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除有法定優先權者外,無優先受償的權利,各債權人應按債權額比例就執行所得的金錢公平分配。
3、折中主義原則。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有哪些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