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債權可以轉讓嗎

導讀:
債權轉讓儼然已成為各大平臺的一種新的業務模式,債權轉讓只要是不違反法律法規,滿足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債權是可以轉讓給第三方的。那么,借款債權轉讓三方協議怎么寫?今天,大律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借款債權轉讓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了解!
個人借款債權可以轉讓嗎
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借款債權轉讓三方協議怎么寫
甲方: 電話:
住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電話:
丙方: 身份證:
住址: 電話:
丁方: 電話:
住址:
經平等自愿協商,甲、乙、丙、丁四方就債權債務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丙方共計欠乙方RMB 萬元。
二、甲方自愿將其對丁方共計RMB 元的到期債權(貨款)讓與乙方。
三、甲方將其對丁方的到期債權讓與乙方的目的是為在債權等額范圍內代替丙方償付丙方對乙方的到期債務。
四、丁方確認其對甲方RMB 萬元的到期債務,依據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直接向乙方支付;
丁方依據本協議向乙方履行支付義務后丁方對甲方的債務即告結清。
五、甲方承諾:
1、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實現對丁方的債權;
2、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向其履行債務,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實現債權,甲方應在乙方債權本金、利息及實現權利所支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丙方承諾:
1、本協議簽訂后丙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實現對丁方的債權,如因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實現債權,丙方應在乙方債權本金、利息及實現權利所支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之債權未能依據本協議得到有效受償之前,丙方在原債務范圍內仍承擔連帶償付義務;
如丁方未按照本協議之約定如期履行償付義務,乙方有權向丙方繼續主張權利。
七、丁方承諾:
1、本協議簽訂后丁方應按照本協議之約定如期向乙方直接履行債務;
2、如因丁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實現債權,丁方應在乙方債權本金、利息及實現權利所支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經協議四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因本協議的履行產生糾紛,協議各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 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 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