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判決執行期限的規定

導讀: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相對人的義務 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那么法律對判決執行期限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相對人的義務 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關于法律對判決執行期限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