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精神損害賠償適當原則

導讀:
當前,人民法院在處理侵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類案件中,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通常,凡沒有證據足以證實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于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法院基本上不予支持。如果只對受害人身體損害的進行賠償,而對其精神損害不予以賠償,則沒有全面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處理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也是殘缺不全的。那么芻議精神損害賠償適當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前,人民法院在處理侵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類案件中,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通常,凡沒有證據足以證實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于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法院基本上不予支持。如果只對受害人身體損害的進行賠償,而對其精神損害不予以賠償,則沒有全面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處理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也是殘缺不全的。關于芻議精神損害賠償適當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芻議精神損害賠償適當原則
當前,人民法院在處理侵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類案件(以下簡稱人損案件)中,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受害人構成殘疾乃至死亡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得到一定的賠償。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可以遇到一些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責任明顯微弱、侵害后果并非十分嚴重的(未構成殘疾、死亡、精神疾病等)受害人在主張對身體損害賠償的同時,要求對其精神損害進行賠償。通常,凡沒有證據足以證實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于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法院基本上不予支持。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從嚴原則(以下簡稱從嚴原則)割裂了自然人思想意識和物質肌體的統一性,不能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無法體現對侵權行為的懲罰性,不符合現代法學人文主義發展的方向,不能有效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也不利于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公平與正義。
第一,精神損害從嚴原則的弊端
1、從嚴原則對受害人精神損失賠償的要求過于嚴格,使受害人必然產生的精神損害得不到有效填平和補償。
生命健康權是生理知覺和心理感受的統一體,是各種生理器官和思想感情的有機組合。所以,當人的生命健康權遭受侵害時,在造成財產上損失的同時,必然會造成精神上的創傷。肉體上的痛苦必然導致精神上遭受痛苦、羞辱、失望、不滿、怨恨等不良刺激,精神痛苦是存在的。如果只對受害人身體損害的進行賠償,而對其精神損害不予以賠償,則沒有全面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處理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也是殘缺不全的。
實際上,從嚴原則并非否認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不會引起精神損害,只是對這種損害賠償的標準要求嚴格、范圍限制。通常,人損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夠證明自身肉體即物質上蒙受的損害后果,如發生傷害、造成疾病、構成殘疾等,但難以舉證證明精神上蒙受的損害后果。這種精神上的不良感受是受害人自我感知的,難以用客觀的標準進行測評。從嚴原則對證據的要求極為嚴格,從而導致同樣的證據受害人在人格權案件中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而人損案件中卻無法受償。如,同是證人證言,能證實侵害人采取了侮辱、誹謗的侵害人格權的事實,同時也證明受害人有精神受到負面影響的后果,人格權的受害人就可以得到由法官自由裁量權酌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而人損案件受害人同樣也舉出證人證言證實自身精神上存在痛苦、傷心的后果,但法官依照從嚴原則會對該證據嚴格審查,并加大證據證明力的要求,從而導致大多數人損案件的受害人(未構成殘疾、死亡、精神疾病者)得不到賠償。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只有另行起訴被告侵害人格權才有可能得到賠償。但是,如果侵害人僅對受害人的身體實施損害而并未對其人格進行侮辱,那么,即使另行起訴,受害人仍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從嚴原則使受害人實際存在的精神損害難以得到補償和撫慰,達不到全面填平受害人損失的效果。
2、從嚴原則不能體現對侵權人過錯的懲罰性,削弱了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強制力,不能有效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利于社會的公平與穩定。
首先,侵權行為不是合法的民事行為,不適用民法普通的補償與填平原則。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合法行為。而侵權行為是對他人的絕對權——生命健康權、人格權的侵害,是一種非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侵權行為最本質的特征是過錯,或一般過錯,或推定過錯,或無過錯等。可以說,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僅是造成的侵害后果嚴重與否、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存在的程度大小不同而已。因為侵權行為具有非法性和非交易性,故侵權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適用民事法律關系的一般原理。因此,侵權損害賠償不僅應當具有補償性,還應當具有懲罰性。
其次,侵害人只賠償受害人的物質損害,難以體現對非法侵權行為的懲戒。在人損案件中,只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具有對受害人的補償性和對侵害人的懲罰性,故只有讓侵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才可以達到對侵害人進行懲罰、警戒的目的。從嚴原則能彌補受害人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經濟利益損失,但沒有對侵害人非法行為進行懲罰,使得一些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但后果并非十分嚴重的非法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從嚴原則有悖現代法學人文主義發展的方向,不利于保護自然人的身心健康,不能體現人身權的絕對保護性。
精神損害是一種現實的損害,拒絕賠償將導致整個社會對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漠視。現代侵權行為法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越來越注重對各種人格利益提供補救,特別注重對權利主體精神自由和完整利益的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人們越來越重視精神權利的價值,重視個人感情和人格利益的保護。雖然自然人的人格不是用金錢可以衡量的,但是在侵害人不構成犯罪、并未受到其他懲罰時,金錢賠償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達到撫慰受害人、懲罰侵害人的效果。然而,從嚴原則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數額都給予了嚴格的界定,一般的人損侵權根本不必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甚至,對于造成嚴重后果、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承擔刑事責任后,就可以免除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見法釋[2002第]17號)。這種以對侵害人的懲罰取代對受害人的撫慰的做法,不符合現代法學人文主義的發展方向,不能凸現權利主體人格的價值。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適當原則的具體操作設想。
1、賠償范圍的確定。基于侵權責任的特點,精神損害賠償必須結合因果關系和過錯程度而成就。筆者認為,在能夠明確因果關系的前提下,可以依照雙方在侵權后果中所承擔的過錯責任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在單方過錯的情況下比較好掌握。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和侵權人之間是否應當互相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呢?筆者認為,應當視具體的情況,根據社會共序良俗由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的侵權人付給承擔次要責任的受害人;而侵權人不能因受害人負有微弱過錯而要求受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確認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在于撫慰受害人,教育、懲罰侵權行為人,在社會上樹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法制意識和良好道德風尚。因此,賠償金額應本著適當原則。筆者認為,精神損失的估算,可以參照身體受到損害的程度,即身體痛苦越大,精神損失越重。醫療費(含營養費)可以作為身體痛苦的一個外在標準,故可以將人身肌體上的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1:1的比例計算,即按照受害人醫療費(含營養費)或者僅按照醫療費或者營養費的金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page]
綜上,侵害生命健康權是一種應當受到懲罰的非法行為。對于責任明確的人損案件,可以參照身體受到傷害的后果對精神損害后果進行補償,以達到撫慰和補償受害人、懲戒侵害人的效果,最終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促進社會法制化進步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