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起火民工面部燒傷 雇主賠償精神撫慰費5萬

導讀:
地下室起火民工面部燒傷 雇主賠償精神撫慰費5萬 原告王某訴稱,2006年1月,我與被告李某達成口頭協議,由我為李某承包的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位于順義區天竺地區馬連店東側的水木蘭亭售樓處地下室防水工程做防水。為繼續治療,現起訴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24.5萬余元。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受被告李某雇傭,王某被燒傷,作為雇主的李某應對王某被燒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地下室起火民工面部燒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地下室起火民工面部燒傷 雇主賠償精神撫慰費5萬 原告王某訴稱,2006年1月,我與被告李某達成口頭協議,由我為李某承包的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位于順義區天竺地區馬連店東側的水木蘭亭售樓處地下室防水工程做防水。為繼續治療,現起訴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24.5萬余元。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受被告李某雇傭,王某被燒傷,作為雇主的李某應對王某被燒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地下室起火民工面部燒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地下室起火民工面部燒傷 雇主賠償精神撫慰費5萬
原告王某訴稱,2006年1月,我與被告李某達成口頭協議,由我為李某承包的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位于順義區天竺地區馬連店東側的水木蘭亭售樓處地下室防水工程做防水。2006年1月14日下午2時許,我在地下室工作時,地下室突然起火,由于地下室的樓梯口已被封死,我進入地下室時放在通風口處的梯子被人取走,我沒能及時逃脫,后通風口的工作人員將我救出。我住院治療一個月后,被診斷為面頸、四肢燒傷,中度吸入性損傷。為繼續治療,現起訴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24.5萬余元。
被告李某未進行答辯。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的地下室起火原因不清,我們沒有過錯,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是北京晨曦防水工程公司的職工,他應該起訴防水公司。我公司與晨曦防水公司簽訂有建設施工合同。
被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原告的陳述有問題,他說與被告李某達成協議不屬實,實際上應該是跟北京晨曦防水工程公司達成的協議。李某是晨曦防水公司的負責人,我們的工程是分包給晨曦防水公司的,原告與晨曦防水公司構成雇傭關系。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受被告李某雇傭,王某被燒傷,作為雇主的李某應對王某被燒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工程發包給有資質施工的建筑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上訴到市第二中級法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撤回了上訴,雙方均按原判決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