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之管見

導讀:
造成這種情況的出現,其主要原因是,傳統的民法理論不承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在事故處理司法實踐中有的學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補償費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從性質上講是撫慰性質,這種賠償金是為了彌補因受害人死亡而給其近親屬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后遺障礙造成精神痛苦的撫慰,屬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列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其觀點如下:1、從我國立法上看。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之管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造成這種情況的出現,其主要原因是,傳統的民法理論不承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在事故處理司法實踐中有的學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補償費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從性質上講是撫慰性質,這種賠償金是為了彌補因受害人死亡而給其近親屬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后遺障礙造成精神痛苦的撫慰,屬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列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其觀點如下:1、從我國立法上看。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之管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引起的直接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但對受害人因精神創傷而遭受的損失未予補償。造成這種情況的出現,其主要原因是,傳統的民法理論不承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在事故處理司法實踐中有的學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補償費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從性質上講是撫慰性質,這種賠償金是為了彌補因受害人死亡而給其近親屬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后遺障礙造成精神痛苦的撫慰,屬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財產損害可以用其他財產來代替,也可以用金錢來衡量損失多少。精神利益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損害的大小,精神損害也不好用物質的方式進行補償。在理解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時,就不能認為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精神損害賠償是一種具有多重含義的民事責任方式,它包含有補償性、撫慰性和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性。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列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其觀點如下:
1、從我國立法上看。雖然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沒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幅度、標準和可操作性作出規定和解釋。但從民法理論上看,這類損害賠償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我們一些地方立法已先行一步,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必須給予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1000元至10萬元。”廣東、上海、重慶就精神損害賠償作出的這些規定,對我國今后在精神損害賠償立法上對其他地方解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性質上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雖沒有明文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賠償責任,因而《民法通則》關于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項目等均應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有所體現。《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人格權,嚴格來講其中可分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人所有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是所有其他權利的基礎,沒有生命權的人,不享有其他任何權利。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一是由于侵權而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賠償;二是由于侵權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賠償。對侵權造成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立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尤其是在以保護人身權為基本內容之一的民事立法中,如《民法通則》中對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保護尚有精神損害賠償方式,而對人身傷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反而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實屬立法上的漏缺。針對《民法通則》上述缺陷,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發展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于那些嚴重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侵害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這不僅有利于對自然人的人格權作進一步的保護,而且也是符合我國民法關于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一般原則。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由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使得被害人的精神受到極大的痛苦,按現行的有關交通法律、法規所給予的賠償還不足以彌補給受害人造成的極大精神痛苦,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要求侵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2、從司法實踐上看。一是廣大公民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增多。二是精神損害賠償處理起來沒有具體標準和借鑒依據,目前的賠償主要是針對精神受到損害之后的直接損失,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或當事人雙方心平氣和的協商解決。三是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全國各地都有判例。如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對大提琴手孫曉淇和他母親吳振容狀告前《詩刊》副主編劉湛秋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總計43萬元,賠償項目有孫曉淇合理的醫藥費、假肢安裝費、鑒定費、醫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以外,精神損失費就是6萬元。
3、從處理交通事故實際情況看,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加害人的過錯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人身損害,由此給受害人造成身體、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創傷和痛苦,同時也給受害人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事實上,精神損害痛苦并不亞于軀體損害痛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身體受到損害后,帶來精神上的羞辱、憤怒和悲傷,給他們造成極其嚴重的精神壓抑和精神痛苦,嚴重的會因此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的因此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因此,加害人在物質上給受害人以賠償的同時,在精神上給受害人以安慰,以求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降到最低程度。這樣,才會進一步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權性以及國家對公民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4、從國外的情況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法律賦予民眾一個很普通的權利。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致使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判例及學說將其“損害”解釋為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對因此所生損害負賠責任。”第710條規定:“不論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權,依前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于財產以外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財產以外之損害”即精神損害,且無范圍限制。《德國民法典》第253條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始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之。”西方人一旦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想得最多的是精神損害賠償。[page]
在目前交通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內容時,如何解決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
首先,要解決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立法問題。國家在制定《道路交通法典》或修改《事故處理辦法》時,用相關的法律條款加以明確;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各省、市、自治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要立足中國國情,精神損害賠償應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不能盲目的與發達國家的情況進行比較。要根據精神損害程度、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的輕重、其他情節以及地區之間差別等諸方面的因素,來確定不同賠償的范圍、幅度、標準等,但總的標準應該得到大多數人即社會認可。
其次,是解決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幅度標準問題。筆者并不主張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案件都有精神損害賠償,而主張只有精神損傷達到一定程度才有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傷達到一定程度則是法醫學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法醫學界還在從臨床癥狀、心理測試、神經功能、生物電變化檢測等方面進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進展,在其成果未經社會確認之前,筆者建議:精神損害等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等級來劃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級劃分一到十級,精神損傷也可分為一到十級,只有進入一到十級之內,才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幅度問題,根據受害人精神損害等級、受害人的年齡、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和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責任,計算其補償的年限和多少,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補償。根據精神損害等級,筆者建議,將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幅度最好控制在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并對每一個等級對應不同程度與類型的侵權行為加以明確說明,從而使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和人民法院審理時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和可操作性。
再次,是解決方式問題。考慮到我國公民法律意識不是很強,交通事故較多,處理的難度也比較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許多法律問題沒有明確。筆者認為:一是賠禮道歉。此方式適合精神損害程度不大,加害人可通過向受害人賠禮道歉給受害人精神上的安慰,從而得到受害人諒解來解決。二是定期看望。加害人定期去看望受害人,從心理上給受害人以撫慰。三是物質補償。按照精神損害等級,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幅度和標準,一次性用物質或金錢予以補償。
總之,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人的利益的更高意義上的保護和尊重。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必將是人們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在依法治國和法制不斷健全的進程中,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有關法津問題也將會得到不斷完善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