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車輛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現,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賠償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成為熱點和難點。我國的學者對是否保護精神權利的認識并不統一,但筆者認為應該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盡快完善起來,利于人民法院處理案件和對受害人的救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車輛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現,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賠償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成為熱點和難點。我國的學者對是否保護精神權利的認識并不統一,但筆者認為應該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盡快完善起來,利于人民法院處理案件和對受害人的救濟。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車輛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現,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賠償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成為熱點和難點。
在過去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也提出過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但是,被人民法院支持的卻很少,這即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員認識的問題。
本文所論述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害。我國的學者對是否保護精神權利的認識并不統一,但筆者認為應該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有幾個較為特殊的問題:一是死亡賠償金是否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是植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三是“以責論處”與精神損害賠償。
處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1、掌握一般原則;2、損害后果嚴重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條件;3、認識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性;4、賠償標準的統一和等量。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盡快完善起來,利于人民法院處理案件和對受害人的救濟。
關鍵詞: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很多起,在法院起訴的案件也很多,但在司法實踐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而判決精神賠償的案件卻很少,這部分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還沒有得到司法實踐的一致認同;對于無過錯責任中有無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理論上還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后,理論和實踐中的各種問題更加突出。目前,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研究并沒有為解決該問題提供清晰的答案。本文試圖以道路交通事故切入點,論述無過錯侵權損害賠償中的精神賠償問題。
一、交通事故處理與精神損害賠償的歷史與現狀
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都是由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用行政手段予以處理解決,這種情況延續至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民法通則中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其中涵蓋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至此,人民法院才開始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頒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訟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并規定當呈人對公巡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1991年以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要依據于行政法規和民事政策調整。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也經歷了一個不斷調整的過程。1952年,政務院發文規定,對交通事故死亡進行經濟補償。1963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至被害人死亡,是否給予被害人家屬撫恤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以(63)法研字第42號《關于交通肇事撫恤問題的批復》肯定了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撫恤費包括撫養(扶養)費用,但不限于撫養(扶養)費。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字5號文對交通事故死亡規定了死亡補償金、補助金,明確了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費具有精神撫慰功能和精神損害補償金的性質,為日后解決精神賠償問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