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工傷的雙倍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導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履職過程中,女導游因交通事故死亡。那么交通事故與工傷的雙倍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履職過程中,女導游因交通事故死亡。關于交通事故與工傷的雙倍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報,2010年12月20日,第3版,新聞案例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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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網網交通事故欄目組介紹:
《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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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文:
《女導游車禍身亡,事故工傷雙重索賠均獲支持》
李自慶 繆 湯
履職過程中,女導游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案賠償后,又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亡保險賠償金,而旅行社則認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索賠案中已經獲得了巨額賠償,不應再獲得工傷賠償。日前,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為在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共存的情況下,人身利益可獲得雙重賠償,判決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萬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9.5萬元。
女導游車禍身亡
旅行社不愿擔責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單華東五日游業務,由于導游人手不夠,就從南京市導游人員管理中心臨時聘用林女士為該旅游團導游。林女士是一名優秀的導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帶團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女士接受該旅行社的指派帶團出行。怎知天有不測風云,就在次日林女士帶團前往無錫旅游的途中,卻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林女士在被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死亡。事故發生后,林女士的丈夫李先生、7歲大的女兒以及她的父母親悲慟欲絕。
處理完林女士的后事后,李先生便去找旅行社交涉,畢竟人是在為他們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出車禍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認可與林女士存在勞動關系、確認林女士屬因工死亡,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然而令李先生想不到的是,旅行社卻既不承認與林女士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承認林女士的死亡性質屬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李先生咽不下這口氣,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路,既要為死去的林女士確認勞動關系和定性為因工死亡,又要向車輛肇事方索賠因林女士死亡而造成的損失。
經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林女士與旅行社的勞動關系得到確認。但旅行社對此不服,他們認為與林女士之間僅是臨時聘用關系,根本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上的勞動關系。于是旅行社將李先生告上鼓樓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與林女士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此案一波三折,最終南京中院終審判決:林女士與旅行社之間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事實勞動關系。
而李先生等狀告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索賠案也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審結,李先生等4原告共獲54萬余元的各項損失賠償,該筆賠償含林女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判決生效后,4原告通過申請法院執行拿到了賠償款。
工傷死亡被確認
家人索賠獲支持
依據法院對林女士與旅行社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對林女士死亡事故的審慎調查,最終作出林女士屬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耗時一年多,終為死去的妻子爭取到“因工死亡”這一名份,飽受感情創傷的李先生可謂承受了常人難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權威機關作出的工傷死亡認定下達后,李先生即以自己、女兒、岳父、岳母的名義,將旅行社告上鼓樓區法院。他們在訴狀中稱: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機構為林女士投保工傷保險,故應由該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工傷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41萬余元,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
關于死亡補償金、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李先生等4原告在起訴肇事車輛一案中幾乎都獲得了應有的賠償。如今他們主張雙重索賠,被告旅行社自然不會同意。
案件審理中,被告旅行社辯稱: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已經獲得本案訴請的各項賠償,故不應該再獲得工傷死亡賠償,一案二賠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主張。
圍繞原告該不該獲得雙重賠償的問題,原、被告在法庭上交鋒激烈,各說各有理。由于雙方均不愿讓步,導致法庭調解無法繼續。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萬元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9.5萬元。日前,此案原告方已拿到了執行款。
■連線法官
權利人為何可以雙重索賠
針對本案判決結果和賠償標準的確定,本案主審法官李子木作了如下釋明。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同時,在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并存的情形下,對人格權利益與身份權利益的賠償應當適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客體為復合性權利,既有財產內容,也有人身利益內容。財產性利益賠償應當填平損害,其民事責任應適用補償性原則。
基于人身權無價的屬性,人身權無法量化為具體的利益,只能從觀念上抽象化地進行評價,按定型化方式設置固定的賠償標準和期限,從而派生出財產權利益。所以,對與人身利益相關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不應適用補償性原則,權利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喪葬補助金或喪葬費雖有統一標準,但性質上仍系支出的必要費用,為財產性利益,故權利人不能就該項目獲重復賠償。[page]
根據以上分析與判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亡補助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原告要求一次性賠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鑒于林女士與被告之間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未舉證證明林女士的工資標準,法院對于林女士的工資標準按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