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的特點

導讀:
審理過程中,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增多,訴訟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增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改變了過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長時間扣留事故車輛的狀況,也促使利害關系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采取訴前財產保全,以使其合法權益不致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的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過程中,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增多,訴訟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增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改變了過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長時間扣留事故車輛的狀況,也促使利害關系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采取訴前財產保全,以使其合法權益不致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的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原告索賠數額高,原告勝訴率高,獲賠數額相對較少。
訴訟標的在5—10萬元的16件,10-20萬元的5件,20萬元以上有1件。判決23件案件,全部程度不同地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全部實現訴訟請求的14件,占61%;平均每件索賠額為5.45萬元,平均獲賠額4.21萬元,占77%(事實上調解結案和撤訴案件中,當事人得到補償的比例應當高于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高了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特別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金額大大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賠償額也相應大幅度提高。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往往不能正確評估雙方的過錯程度等,特別是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標準,索賠數額一路飚升,增加了訴訟風險。
二、受害人及其親屬依法維權意識增強,案件增長幅度大。
涉及道路交通人身損害索賠案件事關當事人重大權益,絕大多數原告都聘請了律師、法律工作者及熟悉法律的親友予以法律支持,表明當事人依法維權意識強。審理過程中,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增多,訴訟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增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改變了過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長時間扣留事故車輛的狀況,也促使利害關系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采取訴前財產保全,以使其合法權益不致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提出檢驗、鑒定的申請。但這一規定仍然不能消除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的異議,因而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要求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重新認定。
三、車輛及人員的流動性,增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案件審理周期相對較長。
此類案件訴訟主體眾多,道路交通事故中,外地過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不在少數,法院受理案件后,送達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比較難,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進度;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責任認定困難,加大了案件的審理。管理不規范,責任主體難以確定。目前,在進行機動車交易時,未嚴格遵循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傭人等多方人員。部分案件訴訟期間延長,中止訴訟的案件增多。同時,有的訴訟案件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所致人體損傷較重,醫療期限較長,基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期間的限制,當事人大多在醫療終結前提起訴訟。因其沒有醫療終結,無法進行傷情鑒定,當事人往往要求中止訴訟,待醫療終結后再恢復審理,由此使部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期間延長。
四、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賠償執行不到位現象突出,影響當事人權益和司法權威。
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大多是肇事者無能力賠償或雙方就賠償額度未達成一致意見,交警部門調解不成的情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標的大,無財產可供執行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最主要原因,該類案件的肇事者多屬于低收入階層,平時的收入僅夠維持基本生活,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額動輒過萬。另外,還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被執行的主體跨區域大,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客觀造成了被執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影響了執行能力;有的被執行人置法律于不顧,以隱藏、轉移、變賣財產、遠走他鄉等方法逃避賠償義務,甚至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法院執行職務,特別是一些未辦過戶手續的肇事車的所有者,因承擔墊付責任而成為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義務;有的申請人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能充分地舉證,及時提供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線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