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呼吁盡快立法明確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導讀:
法院以城鎮標準判決原告獲賠提高4萬元日前,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首次實行農民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賠償原告宋某各項費用共計162993.80元;被告王某、張某分別賠償原告宋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2000元;被告孝昌客運集團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去年,張某在車禍中身受重傷。在索賠時,張某認為,鄭州市城鄉戶籍已打破二元制,應統一按城市標準賠付,賠償其28萬余元。“案情簡單明了,分歧就集中在賠償標準上。那么專家呼吁盡快立法明確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以城鎮標準判決原告獲賠提高4萬元日前,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首次實行農民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賠償原告宋某各項費用共計162993.80元;被告王某、張某分別賠償原告宋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2000元;被告孝昌客運集團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去年,張某在車禍中身受重傷。在索賠時,張某認為,鄭州市城鄉戶籍已打破二元制,應統一按城市標準賠付,賠償其28萬余元。“案情簡單明了,分歧就集中在賠償標準上。關于專家呼吁盡快立法明確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以城鎮標準判決原告獲賠提高4萬元
日前,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首次實行農民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
此案中,原告宋某系農村戶口,自2003年至2006年初,在武漢市硚口區易家墩居住,從事焊接加工業務。2006年2月1日原告宋某乘坐被告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被告張新如駕駛的宇舟牌客車相撞。該客車屬孝昌裕通公司所有,該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20萬元。這起事故造成原告宋某七級傷殘。
庭審中原告宋某殘疾賠償金計算是適用農村村民標準,還是城鎮居民標準成為了焦點。法院審理后認定:原告宋某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從事焊接加工業務,且居住時間長達三年之久,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武漢市,該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其殘疾賠償金應以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為妥。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賠償原告宋某各項費用共計162993.80元;被告王某、張某分別賠償原告宋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2000元;被告孝昌客運集團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這一判決結果比按照農村戶口計算的各項賠償費用增加了4萬余元。
法官按城鎮標準調解原被告達成賠償協議
7月8日,捧著法院的調解書,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農民張某滿含熱淚地說:“俺們農民也能按城里人的標準拿到賠償金,真不易呀。”
據了解,這是鄭州市2003年實行城鄉戶籍一體化以來,法院首次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按照“同命同價”標準進行賠付的案子。
去年,張某在車禍中身受重傷。中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認為,當事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在索賠時,張某認為,鄭州市城鄉戶籍已打破二元制,應統一按城市標準賠付,賠償其28萬余元。車主何某認為,張某是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賠付,賠償額共計9萬余元。法院多次組織調解,雙方都不肯讓步。
“案情簡單明了,分歧就集中在賠償標準上。”中牟縣人民法院院長劉宏建建議合議庭對賠償標準進行研究,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做好判決的準備,而且在判決下發前,再組織一次調解,同時做好向雙方進行釋法明理的工作。
主審法官朱照靜介紹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但早在2003年8月22日,鄭州市就取消了農業戶口、城鎮戶口,實行城鄉戶籍一體化。"朱照靜說。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在當事雙方均不讓步的情況下,根據這些規定和實際情況,合議庭建議提交審委會研究。”朱照靜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審委會認為,究竟按哪種標準賠付,要從受害人在城鎮有無固定居所、穩定收入、居住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不能一概以戶籍來認定,戶籍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惟一的依據。
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建議雙方按照城市標準進行調解。7月7日,當事雙方在法官主持下達成協議,車主同意按城市標準賠付,支付賠償金22萬余元。
“中牟縣法院的調解書不能完全代表法院的意見,但在當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背后,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做好了判決的準備。可以明顯地感覺到法院傾向于‘同命同價’。在‘同命不同價’現象大量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敢于突破傳統,具有破冰意義。”河南農業大學法律系主任楊紅朝說。
“省高院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意見讓我們堅信,在人身傷害賠償上,應該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統一標準。”劉宏建說。
楊紅朝認為,河南高院的文件只是對“同命不同價”的改變性探索,僅僅具有指導性,并沒有強制力。人身傷害賠償標準不統一問題,應通過立法的形式盡快予以明確。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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