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多少天提車

導讀: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那么車禍事故多少天提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那么車禍事故多少天提車。關于車禍事故多少天提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報警處理,由交警勘察完現場后、詢問各方當事人及證人情況后,依法劃定責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認定書不服的可自收到認定書后在三日內申請復核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鑒定不應該超過30日。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fā)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最長65天發(fā)還事故車輛。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