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我國《強制保險條例》應遵循的原則

導讀:
具體而言,制定《強制保險條例》的直接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不僅明確了我國要建立強制保險制度,而且其中的一些條文已經對強制保險的某些主要內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那么制定我國《強制保險條例》應遵循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而言,制定《強制保險條例》的直接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不僅明確了我國要建立強制保險制度,而且其中的一些條文已經對強制保險的某些主要內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關于制定我國《強制保險條例》應遵循的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制保險涉及的主體及其利益沖突是多種多樣的,《強制保險條例》應當充分考慮并妥善衡平這些利益,才能確保其公正性和可實施性,為此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的原則
就法律級別來看,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效力等級要低于憲法和法律,因此條例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具體而言,制定《強制保險條例》的直接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不僅明確了我國要建立強制保險制度,而且其中的一些條文已經對強制保險的某些主要內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就為我國強制保險的責任范圍劃定了界限,即既包括人身傷亡,也包括財產損害。雖然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國務院制定的《強制保險條例》是不能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實質性修改的。
2.有利于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及損失的原則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保險本質認識的深入,有學者提出,保險不只是一種災后補償的消極手段,它同時還具有防災防損的積極意義,強制保險當然也不例外。雖然其所牽涉的各個權利主體和權力主體存在著諸多利益沖突,但他們在防災防損方面無疑具有共同利益。從權利主體的角度看,首先,交通事故及損害的減免可使第三人免于遭受肉體之痛苦和財產損失;其次,交通事故及損害的減免可使保險人降低賠付率,減少賠償和費用支出,增進其收益;再次,交通事故及損害的減免導致的賠付率減少可以有效降低保險費率,減輕投保人的負擔。從社會和權力主體的角度看,首先,損失的出現畢竟意味著人身傷亡和社會財富的損毀滅失,而有些損失是金錢無法替代的,而且由損失帶來的其他影響也是無法估量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來說,做好防災防損工作比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提供經濟補償更為重要,也更為社會所需要
其次,交通事故及損害的減免必然會有效減少因此而發生的糾紛,不僅可以維持社會關系之和諧,亦可保障道路暢通無阻,方便人們出行。這毫無疑問是公共管理部門夢寐以求的。來自實踐的資料表明,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交通違章造成的。據公安交管部門統計,交通違章,尤其是機動車駕駛人違章是我國目前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04年,我國因機動車駕駛人違章造成的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分別占總數的89.8%、87.4%和90.6%.而其他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僅占總數的很小一部分比例。因此預防和減少因當事人違章導致的交通事故是改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根本出路,這就要求我們的制度建設必須要有利于促進交通行為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阻懾作用。有些學者主張應對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是基于同樣的理由,他們認為傳統的過失責任規則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通常被認為能給駕駛者以阻懾作用.還有,受害者在過失責任制下也能采取符合效益的避免事故的行為規則.故任何可以促進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增進其謹慎行為和其他減少安全隱患的措施皆應在制定《強制保險條例》過程中予以考慮,并對其中具有可行性者加以采納。
3.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國交通事故保障體系的原則
對交通事故所致損害的補償機制決不僅僅是某一個法律制度,而是一個保障體系。例如日本在實施汽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又相繼設計了汽車第三者責任相互保險制度和政府的汽車損害賠償事業制度,再加上社會保險的有關制度,形成了多種制度并存且互為補充的格局.依筆者之見,商業責任保險制度、車損險制度、車上人員責任險制度、財產損害險制度和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等保險制度和侵權賠償制度也應視為該保障體系之一部分。這些制度應當相互協調,相互補充,才能實現糾正正義和分配正義的和諧統一。因此強制保險在責任范圍和責任限額等設置上,要將其置于整個保障體系之內來通盤考慮,既不能對其他制度不予保障的空白視而不見,也不能過分擠占其他制度的生存空間,造成不必要的沖突與浪費。
4.權利優于權力的原則
現代社會民主的發展與法治的興盛,必然導致權利觀念大彰;而對權利的重視則必然意味著對權力的制約。在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的博弈中,交通行為參與者、保險人和權力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從來都處于不平等狀態,因此《強制保險條例》必須要秉承《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體現出來的著重權利保護,制約權力的先進思想。在諸權利主體中,受害人的利益應當得到優先保障,否則就違背了建立強制保險制度的初衷;同時也要考慮投保人的保費負擔能力和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水平,對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依據公平原則和我國國情予以協調;而對權力主體的利益訴求,在無關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如果其與權利主體的利益一致或沒有原則性沖突應予以考慮;反之則不予采納。
5.有利于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原則
目前,我國保險業尚處于初級階段,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都很低(注:保險深度是指一國年保費收入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保險密度是指一國按全國人口計算的人均保費數額。2002年我國保險深度為3%,世界平均水平為8.1%,我國的世界排名為第48位,而我國國民生產總值世界排名第6位;同年我國的保險密度為29美元,世界平均水平為423美元,我國排名第71位。),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還很不協調。從市場情況看,保險市場尚不成熟、不完善,而且隨著加入WTO后,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競爭日益激烈,保險業的行業利潤不斷走低;從市場主體看,國內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競爭實力還普遍不高,而且短期內很難有實質性的改變;從業務結構看,車險占財險公司的業務比重接近2/3,所以強制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財險公司的經營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如果《強制保險條例》制定失當,要求保險業承擔超過其負擔能力之責任,就有可能使我國保險公司的發展空間受到嚴重擠壓,盈利渠道和能力都將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在著重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同時,決不能以犧牲我國保險業為代價;否則,如保險業不能健康發展,必將使其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能力大打折扣,最終使社會公眾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這恐怕就與立法者的本意大相徑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