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遵循的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遵循的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遵循哪些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打官司費用由個人承擔。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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