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車禍致傷殘 責任誰來負?

導讀:
法院: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屬工傷,小鄭獲賠9.4萬元來鄭打工的小鄭,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車禍,頭部造成了開放性顱骨損傷。A下班回家路上發生車禍2007年6月,小鄭與廣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小鄭作為被派遣員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廣匯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應當在知道小鄭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下班路上車禍致傷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屬工傷,小鄭獲賠9.4萬元來鄭打工的小鄭,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車禍,頭部造成了開放性顱骨損傷。A下班回家路上發生車禍2007年6月,小鄭與廣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小鄭作為被派遣員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廣匯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應當在知道小鄭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關于下班路上車禍致傷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屬工傷,小鄭獲賠9.4萬元
來鄭打工的小鄭,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車禍,頭部造成了開放性顱骨損傷。可他所在的公司和派遣公司并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為他申請工傷認定,并拒絕支付賠償。
昨天,二七區法院幫小鄭討回了公道。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鄭在工傷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費用應由派遣公司兌現。理由是,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有明確約定。
A
下班回家路上發生車禍
2007年6月,小鄭與廣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隨后,小鄭與廣匯公司、福滿多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書”,小鄭被派遣到福滿多公司工作。
2008年5月21日晚8點半左右,小鄭下班后途經馬寨鎮附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頭部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
小鄭說,按照規定,兩家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小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而,用人單位福滿多公司和派遣公司廣匯公司都沒有及時到有關部門為他申請。無奈,小鄭在親屬的幫助下,于2009年5月11日以個人名義,到二七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09年7月2日,小鄭被二七區人事勞動局認定為工傷。2009年8月7日,小鄭被鑒定為三級傷殘。
B
兩家公司都不愿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后,福滿多公司認為,小鄭是在派遣期間發生的工傷,公司與派遣公司(廣匯公司)的派遣協議明確指出員工在派遣期間發生的工傷由其派遣公司負責處理、賠償。并且小鄭被認定為工傷后的賠償應該由社保基金支付。
廣匯公司也稱,小鄭的訴求沒有依據,賠償不在他們的職責之內。
小鄭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小鄭與兩單位協商未果,只好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兩家單位連帶支付小鄭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16萬余元;兩家單位從2009年8月7日起按月支付傷殘津貼1400元直至小鄭退休;還要每月為小鄭繳納社會保險。
C
小鄭獲得9.4萬元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所在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未提交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由該用人單位負擔。[page]
根據廣匯公司與福滿多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約定,被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由廣匯公司負責申報工傷。
小鄭作為被派遣員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廣匯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應當在知道小鄭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而廣匯公司未履行此義務,是小鄭在親屬的幫助下,在事故發生將近一年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被認定為工傷,故小鄭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應由廣匯公司負擔。
小鄭在2008年5月21日發生事故,2009年5月11日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共支出醫療費6.9萬余元。
二七區法院一審判決,廣匯公司須向小鄭支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4萬余元(包括6.9萬余元醫療費、伙食費等);駁回小鄭對福滿多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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