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你了解多少

導讀:
李女士氣憤之余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在人格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一定金錢加以撫慰的一種司法救濟,也是對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懲戒性制裁制度。具體到本案,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既是對原告精神的一種撫慰,又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那么精神損害賠償,你了解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女士氣憤之余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在人格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一定金錢加以撫慰的一種司法救濟,也是對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懲戒性制裁制度。具體到本案,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既是對原告精神的一種撫慰,又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那么精神損害賠償,你了解多少。關于精神損害賠償,你了解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張某與王某合伙經營一家餐館,后因經營問題發生矛盾而散伙。王某在此后的上網過程中,經常用張某妻子李女士的真實姓名與多名男性網友談情聊天,并將她的住宅電話等個人信息告訴了多個網友。事后,李女士在家中連續多日莫名其妙地接到數名“網友”的騷擾電話,有的甚至要求與她發生“一夜情”。后經警方調查,得知這一切原來是王某所為。李女士氣憤之余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姓名權而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在人格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一定金錢加以撫慰的一種司法救濟,也是對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懲戒性制裁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具體到本案,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既是對原告精神的一種撫慰,又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
哪些案件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1.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遭受損害的;2.個人隱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3.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侵害的;4.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使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5.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精神損害賠多少
案例:不久前,高某與彭某等4位朋友相約,到云南大理、西雙版納等地旅游,游覽了十多處風景勝地,并拍攝了兩卷旅游紀念照片。返家后,高某將兩個膠卷送到一攝影工作室沖印,并交沖印費42元。3天后,當高某興沖沖地去攝影室取相片時,卻被告知膠卷及照片都找不到了。為此,高某找到攝影室的業主王某進行交涉,后者答應可以參照行業規定給予適當賠償。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下,高某等4人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膠卷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8500元。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賠償膠卷損失費252元;給付4原告精神撫慰金4800元。
點評:膠卷在拍攝前僅具有物的特征,并不能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但是在拍攝后,膠卷便被賦予了特定的內容,成為拍攝的人、景、物的物質載體。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依照這一規定,拍攝后的膠卷明顯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物品,這種永久性的滅失無疑會給所有原告帶來一定的精神損害。所以,法院的判決體現了法律對于公民精神生活領域權利保護的立法要求。至于賠償數額,該《解釋》第十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要體現對受害人的撫慰作用、對加害人的制裁作用、對社會的警示作用。
三精神損害怎么賠
案例:今年“五一”黃金周期間,居民丁某夫婦因外出辦事,便將剛滿周歲的兒子委托給鄰居趙某照看。當日上午11點多鐘,正在準備午飯的趙某聽到孩子發出嗆咳聲,這才意識到孩子拿著玩耍的果凍可能被吸到氣管里去了,就迅速將孩子送往醫院。但孩子終因果凍堵塞氣管引起機械性窒息而搶救無效死亡。事后,丁某夫婦將趙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治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7.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疏忽大意造成孩子窒息死亡,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過錯,應負主要責任;丁某將剛滿周歲的幼童輕易委托他人照看,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對孩子的死亡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治療費、交通費、喪葬費等4萬元,并酌情一次性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點評:本案中,因為趙某的疏于管理,致使孩子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自食果凍,最終釀成悲劇。這一損害后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財產上損害,即為搶救孩子而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等;二是精神上的損害,即父母因失去孩子的巨大打擊。因此,為了撫慰原告方心靈和精神上的創傷,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那么,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該如何提起呢?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在民事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應一并提出;在訴訟結束后另行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不同的損害案件,有權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也不同,該《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四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案例:今年5月2日,王某駕駛農用運輸車至一路口左轉彎時,將前方騎二輪摩托車順行的孫某剮倒,造成孫某受傷、兩車受損的后果。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孫某不負責任。經治療,孫某被評定為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孫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7.2萬元,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2萬元。
點評:關于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的名稱問題。因精神損害賠償強調撫慰的性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釋》采用了“撫慰金”的形式。該《解釋》第九條規定,對侵權成立的,應當由侵權人支付給受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方式包括:(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賠償金。本案中的殘疾賠償金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其性質均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