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關精神賠償的探討

導讀:
交通事故的賠償中,對被害人僅造成輕傷以下損害,未造成明顯精神痛苦的,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為便捷處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除法官自由裁量權外,有必要對賠償制定一定的標準。筆者建議采用下述方法:1、以典型案例作上限標準以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最少不應低于是1000元。那么交通事故有關精神賠償的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的賠償中,對被害人僅造成輕傷以下損害,未造成明顯精神痛苦的,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為便捷處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除法官自由裁量權外,有必要對賠償制定一定的標準。筆者建議采用下述方法:1、以典型案例作上限標準以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最少不應低于是1000元。那么交通事故有關精神賠償的探討。關于交通事故有關精神賠償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的賠償中,對被害人僅造成輕傷以下損害,未造成明顯精神痛苦的,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特點決定了在適用時應以“撫慰為主,補償為輔”。法院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既要避免數額過低無法起到對受害人的精神撫慰作用,又要避免數額過高,加重行為人的負擔,流于人格權商品化的弊端。
精神損害賠償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因交通事故損害的特殊性,交通事故一般不存在故意問題,因此,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處理中一般不適用以懲罰為目的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的精神權利是平等的,從精神權利人人平等的原則出發,不分受害人財產的多少、地位的高低,在相應的一個地區應執行一個賠償標準。不論是無業人,還是高收入的人,他們在同等傷殘的條件下,精神痛苦應推定是一樣的,不應以收入的多寡來作為賠償不同數額的標準。
為便捷處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除法官自由裁量權外,有必要對賠償制定一定的標準。筆者建議采用下述方法:
1、以典型案例作上限標準
以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最少不應低于是1000元。
2、系數標準
有原有傷殘等級評定的基礎上,確定一個相當于傷殘補償金融市場50%至于100%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比數。具體適用中,在確定傷殘等級及補償金后依然50%至于100%判定相對應的精神賠償金。
3、統一標準
死亡補償金是固定的,社會也是普遍接受的,可以此為中線標準,上劃十個等級解決植物人、癱瘓人等嚴重精神損害的精神賠償問題,下劃十個等級解決一般肢體損害帶來的精神賠償問題,每等按勞取酬10%遞升或遞減,最高不能超過去時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