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怎么辦

導讀:
有時候我們也會因為自己的一些原因進行債務轉移,在債權債務中,進行債權轉讓是比較常見的情況。如果遇到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對于沒有進行通知的債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需要債權人了解清楚。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決一下相關問題吧,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債權轉讓如何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1、 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2、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
3、 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效力如何
轉讓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轉讓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