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

導讀: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關于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關于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承包需要簽訂合同,這是必須的,一般的合同里都會有一項關于發生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選擇的約定,那么,如果工程承包合同出現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呢?下面請看大律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加工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體現為施工行為。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所在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現為建設工程所在地。
本條規定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和便于人民群眾訴訟);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1)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2)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
(1)資質情況;
(2)施工能力;
(3)社會信譽;
(4)財務情況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1)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2)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3)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1)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