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法律常識

導讀:
工程分包的法律常識
關于工程分包的法律常識你要知道分包的定義、分包的法律特征和分包合法的要件。其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下面由大律網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工程分包的相關內容。
1、分包的定義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據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總承包人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訂立的合同。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兩類。
2、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體是特定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體。
其次,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總承包人還必須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而不能將工程的主體部分分包給他人承擔。
再次,分包合同主體系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分發包人與分承包人沒有隸屬關系,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屬并存的債務移轉。工程分包合同屬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的關系;債權人即發包人,債務人即建設合同中的總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設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我國《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規定,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1)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任務。
(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5)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次進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