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

導讀: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
隨著城市的發展,我們的城市逐年在擴張,建筑行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國家也大力支持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這能讓建筑行業的資源更廣泛的分布,分配更為合理平均。關于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的內容,以下就跟著大律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所謂發包、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其中,把某項工作交給他人完成并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是發包;承攬他人交付某項工作,并完成某項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發包、承包經濟活動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兩種行為。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是指經濟活動中,作為交易一方的建設單位,將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給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去完成,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其中,建設單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支付報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發包人,又稱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者的身份向建設單位承包,有義務完成發包人交給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并有權獲得報酬的企業是承包人,又稱乙方。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制度,是建筑業適應市場經濟的產物。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要通過參加市場競爭來承攬建設工程項目。這樣,可以激發企業活力,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筑活動僵化的體制,有利于建筑業健康發展,有利于建筑市場的活躍和繁榮。本章將對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的條件與方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制度、聯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的規范分別加以闡明。
首先,主體是特定的。一般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業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兩者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市場的主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也不是分包市場的主體,它們是建筑市場管理的主體,它們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建筑市場管理活動的縱向的行政關系。
其次,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承、發包范圍內的專業性建筑產品或建筑勞務。交易客體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或者從反面理解,交易客體不得是法律、法規或規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最后,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它根源于承發包雙方之間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況現實存在,不過這也恰說明,我們需要發展分包市場并對其引導、管理和監督。
對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包括: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在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為的原則;建筑工程的造價應當由合同雙方依法約定以及發包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的原則;建筑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的規定。
(一)建筑工程發包要遵守的規定
建筑工程的發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發包的對稱,是指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筑工程任務,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二)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