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可以取保候審出來

導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對于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的法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前兩款規定的,對于已經繳納的保證金,將會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一、多久可以取保候審出來?
如果不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般10~14天左右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比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法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取保候審可以由誰來辦理?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近親屬和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辯護人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對于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的法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前兩款規定的,對于已經繳納的保證金,將會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等取保候審結束后,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