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來

導讀:
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來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那么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來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來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1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