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農村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離婚法財產如何分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分配,因一方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現在農村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現在農村離婚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二、農村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房子?
1、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法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分配,因一方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同時因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的,例如重婚,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