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開除的條件

導讀:
2、依據不同: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3、承擔后果不同:被開除一般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為公務員,辭退可以再次成為公務員,公務員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1、兩者性質不同,能夠被做出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且情節較為嚴重,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公務員開除的條件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消、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學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五)不履行過埃及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二、公務員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開除屬于行政處分,辭退不是行政處分;
2、依據不同: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3、承擔后果不同:被開除一般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為公務員,辭退可以再次成為公務員。收起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務員辭退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
開除屬于《公務員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當中的最高處分,分別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能夠被做出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且情節較為嚴重,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被辭退的公務員僅是有不適合繼續留任的情形,被辭退后,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兩者的后果不同。
被開除的公務員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為公務員。被辭退的公務員則沒有這么嚴重的后果,根據公務員招錄考試要求的不同,一般禁考3-5年。
3、屬于被辭退的情形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公務員無論被單位辭退或開除都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再存在與單位、與其他公務員之間的公務關系,不再履行公務員職責,同時也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從這個角度講,辭退公務員與開除公務員沒有什么區別。但實際上二者是有區別的,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公務員管理手段。其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辭退不屬政紀處分,而開除則屬政紀處分的一種,而且是政紀處分中最重的一種。
(2)辭退與開除所依據的法定條件不同。
(3)開除公務員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而辭退公務員則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