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報工傷需要哪些材料

導讀:
法律法規一、《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個人申報工傷在哪里申報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或工傷本人、傷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刑偵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個人申報工傷具體提供如下一些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一、個人申報工傷需要哪些材料需要什么?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個人申報工傷在哪里申報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或工傷本人、傷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刑偵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法規一、《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個人申報工傷具體提供如下一些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