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導讀:
繼子女的繼承問題: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系時,繼子女才有繼承權,不得作為遺產繼承事項如下: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在這里,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繼承法的規定由繼承人繼承,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一、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繼子女的繼承問題: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系時,繼子女才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雙方都有繼承權。
二、什么是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是指公民死亡后,其財產由繼承人繼承,即為被繼承人。無論誰有可能成為被繼承人,無論他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要成為繼承人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死亡,只有當一個公民死后財產才能被繼承。死亡時留下個人財產。死者死亡時有繼承人,只有死者有繼承人時,才能被稱為被繼承人。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哪些遺產是不能繼承的
不能繼承的遺產包括人身權、國有資源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等事項,下面為您詳細介紹不能繼承的遺產。
不得作為遺產繼承事項如下: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
自然人的人身權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不得轉讓,只能為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因此,自然人的人身權,不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都不得作為遺產。自然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雖可為遺產,但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不得作為遺產。
2、與自然人的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
與被繼承人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因此,也不能作為遺產。例如,因勞動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租賃合同的承租權、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債務、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等等,都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親屬應得的撫恤金,也不屬于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國有資源的使用權。
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養殖權等。這些權利雖從性質上說是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的程序,權利人不僅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同時也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國有資源使用權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隨意轉讓,因而也不得作為遺產。享有國有資源使用權的自然人死亡后,繼承人要從事被繼承人原來從事的事業,須取得國有資源使用權的,應當重新自行申請并經主管部門核準,而不能基于繼承權而當然取得。
4、承包經營權。
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里,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繼承法的規定由繼承人繼承。而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