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到法院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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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會。人民法院主動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有兩種:
1、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線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2、人民法院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處罰標準?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處罰標準: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調取一級分類欄目}法律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抗訴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