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抵押債權是否優先受償

導讀:
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中抵押權人享有別除權,抵押權優先于稅收債權等普通破產債權獲得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一、破產抵押債權是否優先受償?
是優先受償。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中抵押權人享有別除權,抵押權優先于稅收債權等普通破產債權獲得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有抵押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別除權突破了破產法上債權集體受償原則,其實質是一種個別清償,所以有抵押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房能否被執行
抵押房能被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如果抵押人無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執行,但是現實中都會在抵押時提供第二住所證明的。別人設置抵押的目的就是在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執行房產,抵押人在抵押時對此應當是明知的,所以可以被強制執行。而且法律也并沒有只有一套已經抵押的房產不能執行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
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