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有債務法人代表需承擔嗎

導讀: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按照認繳的出資金額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有限公司有債務法人代表需承擔嗎?
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按照認繳的出資金額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
二、債務保證人的責任有哪些?
債務保證人的責任有兩種方式,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若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出售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國有小型企業出售,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有其特殊性和政策性。根據《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第2條的規定:“出售國有企業產權,應由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目前尚未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方,哪些小企業產權需要出售,應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決定。”其第4條還規定:“國有小企業的產權原則上都可以出售。當前,出售的重點是下列三種類型的企業權:
(一)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
(二)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三)為了優化結構,當地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
由此可見,國有小企業的出售需要經過政府審批。鑒于小型國有企業出售涉及對國有資產的處理和《職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明確了審批和批準是國有小型企業出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還應注意企業出售合同糾紛與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和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區別,企業出售轉移的是企業的所有權,而非經營權。《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還規定:“已經實行承包或租賃的企業,一般應在承包或租賃期滿后再行出售產權。對經營不善或確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賃企業,應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賃合同,再進行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