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宣告破產債務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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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這個名詞是很多企業經營不下去時想到的一個辦法,對于公司來說,宣布破產有利于停止持續的虧損,此外破產還有助于償還債務,因此,對有限公司宣布破產債務,如何劃分責任有無標準可循呢?對此很多人不了解,所以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有限公司宣布破產的條件
1、《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2、《民事訴訟法》第一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可見,我國破產法對破產條件界定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
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有限公司宣布破產債務怎么劃分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3、按照《企業破產法》所說,企業破產的主要原因是資不抵債,也就是說,一旦有企業破產,它的資產首先會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其次是發給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然后是上交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最后才是破產債權,又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肯定是因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無法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這樣就會造成其債權人利益的損失,這明顯對于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經濟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