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人是誰

導讀:
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權。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或債權人主張權利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以,對于那些未及時付款的債務人,應及時的提起訴訟或發送書面的催收通知書,以防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得不到保護。
一、公司債務人是誰,是股東嗎?
不是。股東其個人無需承擔公司的債務。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權。對公司所負債務,完全以公司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債務轉移與債權轉讓有什么區別?
1、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
2、債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債務轉讓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
3、債權轉讓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債務轉讓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拖欠貨款怎么追討
當協商不成的時候,就要考慮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
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起訴,向對方追收欠款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證據問題。
打官司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是打證據。只有提交的證據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這就要求我們在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注意保存有關往來的材料,以防發生糾紛時措手不及。具體的說,主要有以下證據。
①要有欠條、對帳單、結算書等債權憑證,這些證據也是最有力的證據。
②如果沒有這些直接的債權憑證,就需要要合同書、送貨單、訂貨單、入庫單等證據,這些單據應有對方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沒有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對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認這些單據。
③此外,雙方在交易往來中的付款憑證,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證據,可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交易關系。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會談紀要、往來函等,可能會對原合同有一定的補充或變更,這些證據都應當注意保存。只要這些證據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也是非常充分的證據。如果收集證據確有困難的,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其次,財產狀況。
①起訴前應當詳細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房屋、土地、車輛以及銀行存款等。
②如果對方有財產的,在起訴的時候應該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在訴訟期間轉移、隱匿或者變賣財產,以便案件審結后能順利執行。
③起訴的時候要抓住有利時機,當對方有財產的時候起訴并進行保全,所達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動權。
第三,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
對于有確定還款日期的,應該在該還款日期屆滿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超過該期限的,就會喪失勝訴權,訴訟請求就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對于只有送貨單而沒有確定還款日期的,應該在送貨單日期之次日起兩年內起訴。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或債權人主張權利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以,對于那些未及時付款的債務人,應及時的提起訴訟或發送書面的催收通知書,以防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得不到保護。
第四,提起訴訟及申請執行。
為了便利訴訟,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具備管轄權條款,也就是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法院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仲裁,不能同時選擇法院管轄和仲裁委員會仲裁。若選擇法院管轄,應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既方便訴訟,也節省訴訟成本。若選擇仲裁,則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名稱,如佛山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可能會導致仲裁條款無效。相對來說,仲裁實行一局終裁制,不能上訴,具有效率高的優勢,費用比訴訟要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