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險條款有哪些

導讀:
產品質量責任保險是指對于產品由于質量上的缺陷而對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出口商品通常根據國際慣例要求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以滿足進口商的要求。是的,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產品質量責任險條款有哪些?
產品質量責任保險是指對于產品由于質量上的缺陷而對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具體來說,產品質量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出口商品通常根據國際慣例要求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以滿足進口商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不承擔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因產品缺陷造成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產品仍在制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銷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二、產品質量責任險必須是新產品嗎?
是的,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一、建設工程保修期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二、詳細介紹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解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