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如何處理?

導讀: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如何處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的處理思路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的處理思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分為方有配偶而另一方無配偶以及雙方均有配偶兩種情況。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系在不斷形成的同時也在不斷解除。有些同居關系在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主張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補償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協議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類型。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補償金應當屬于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基于贈與人給付原因的不合法與受贈人接受贈與的不合法,原則上應確認已經給付的不得請求返還,尚未給付的不得請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張返還已經支付的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給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